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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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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湖南省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湖南省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经研究,即日起启动我省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高企认定实行常年申报,2025年高企认定评审工作分两批次进行。高企申报材料由各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集中报送至省高企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两批次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20日、930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各地具体通知为准。

二、申报对象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2. 2022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2025年高企资格期满,须重新提请认定。2022年认定为高企的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发生变化的,应先完成高企相关事项变更,并完成高企年报填报,再进行高企认定申报。

三、认定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选择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自主编写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二)注册登记

企业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操作流程完成注册登记。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忘记用户名、密码的企业,可按照系统提示找回信息。

(三)提交材料

1.网上申报材料提交。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检查无误后通过网络系统于申报截止日前提交至所属市州。

2.书面申报材料提交。企业提交网上申报材料的同时须在申报截止日前向属地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具体申报材料要求详见《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清单和要求》(见附件1)。

(四)地方汇总

申报企业应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加强与属地财政、税务部门的沟通,负责企业的申报信息审验(收件),并在截止日前将与企业申报信息一致的推荐函、汇总表(见附件2)、企业书面申报材料集中报送至省认定办。

(五)评审报备

省认定办收到各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后,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省认定办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提出综合审查意见。拟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全国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要求

1.企业应诚信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省认定办在认定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并通报相关部门。

2. 企业聘用中介机构应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和信用等,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条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须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不良记录指刑事、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记录),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查询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s://www.cicpa.org.cn/),点击左下方“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在左下方“公共查询”中,再点击“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查询(立即查询)”—输入要查询中构机构名称;查询税务师事务所信息,可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点击首页右下方的“信息服务平台”,进入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点击“行业管理”—再点击“税务师事务所查询/(注册)税务师查询。同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

3.省认定办未授权、委托或认定任何单位、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作为高企申报代理代办机构。各申报企业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任何单位或个人给出的各种承诺,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4.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符合《工作指引》中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实行追溯倒查,按照《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省认定办将加大对中介机构配合财务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财政部门按规定将业务报告数量明显超出服务能力的中介机构列为年度重点检查对象。对检查发现的未按执业准则、规则出具的审计报告、鉴证报告不予采用,对相关中介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造成损失的,由企业和中介机构自行承担。

5.各市州科技部门和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高企申报材料审验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好辖区内高企认定申报工作,切实提高申报质量。

6.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商合作,面向拟申报认定企业,组织开展高企认定政策和专业技术宣讲培训,积极引导企业充分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扎实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咨询答疑等工作。

五、联系方式

(一)省认定办

省科技厅成果转化处 周玉林 0731-88988819

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 肖淳丹 0731-85165043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饶逸  0731-85579162

(二)系统申报及材料报送

省火炬创业中心 刘军  0731-88988749

傅为 0731-88988755

附件:1. 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清单和要求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函.doc

3. 中介机构承诺书.doc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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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清单和要求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在线填写,从系统中打印出封面,由企业法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

2.《营业执照》、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3.研究开发活动相关资料。研发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成果来源可提供专利、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提供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指标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证明材料。

4.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资料。企业研发组织管理水平应提供包括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活动四项指标实施操作的具体证明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数量、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企业应提供与相应在职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从湖南省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并加盖人社部门参保公章的单位参保证明。

6.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

7. 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后附的财务报表应在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进行报备,并赋有二维码;鉴证报告应粘贴防伪标识),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相关规定,2022年10月1日以前出具的审计报告须粘贴防伪标识,2022年10月1日以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应符合《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财办〔2022〕32号)的规定,在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赋码,提交的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每一页上应赋有二维码。粘贴防伪标识的审计报告和赋码后的审计报告应由出具报告的事务所加盖骑缝章、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页加盖事务所公章。审计报告附件应齐全,须提供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8.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近三个会计年度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9. 中介机构承诺书。

10. 企业承诺书。

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只须包含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要求的内容,须标注页码,书脊处须注明申报年度、企业名称、所属技术领域、册数。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进行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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